大清律例(舊)
瑞和二年三月廿日修訂本 三月廿二日實施
時任署理刑部尚書陳闊川及刑部員外郎花御鏡 修律
A:總綱
一、本站「大清帝國」是由少興無上皇建立,現由瑞和皇帝領導之清代歷史論壇。
二、《大清律例》只適用於大清帝國論壇,並非真實政權。
三、《大清律例》在非大清帝國論壇的區域,並沒有權利規範。
四、《大清律例》為本站之基本規則,為維持本站有良好的討論空間氣氛環境,本站之所屬會員於本站活動務必遵守。
五、本站管理員及本站現任最高領導人為瑞和皇帝,均擁有本站之最高主權。
六、「領班軍機大臣」為本站之副站長,必須由站長正式公開任命。副站長協助及代理站長處理本站事務。
七、本站行政部門(六部、翰林等)之工作人員,必須依其所屬部門之職權條文行事。
八、公告版「午門」內,公告經站長、領班軍機大臣或協辦軍機大臣,其公告之內文即可生效。
九、站長有對本站規則的解釋權,亦可更變其內文。
B (1):會員註冊條款部份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機密,不得侵犯國家社會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本站製作、複製或傳播下列訊息:
(一)煽動抗拒及破壞憲法和法律及行政法規實行,或;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現有制度,或;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
(四)煽動破壞民族、仇恨或歧視,或;
(五)捏造或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或;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暴力、兇殺、恐佈、教唆犯罪,或;
(七)公然侮辱、捏造現實世界之事實、誹謗、進行任何惡意攻擊他人或團體,或;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或;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或;
(十)進行商業廣告行為。
二、互相尊重,對自己的言論和行為負責。
三、違反以上之規定,一律刪除會員帳號。
B (2):會員名稱限制規約
一、只可使用全形繁體中文字(或半形英文)(Big5編碼)。
二、最多為八個全形文字(或半形英文)。
三、禁止使用全形及半形符號,如:「△▲◎★☆,。!,.^%@」等全形及半形符號。
四、禁止使用與當今皇帝、及皇族名號相同的名字。
五、禁止使用愛新覺羅氏、覺羅氏及帶有皇帝、皇族意思的名字。
六、禁止使用與皇族及后妃極為相似的名字。
七、禁止使用與貴族、官員及宮女極為相似的名字。
八、禁止帶有非法、有關政治、不雅用語、人身攻擊等字詞。
九、禁止使用帶有官職、品銜及爵位等意思的名字。
如違反以上之規定者,本站有權保有刪除其使用者帳號權
B(3):會員守則與權利
一、凡於本論壇註冊後,即屬本論壇之會員,並必須遵守本站規則。
二、可享有使用本論壇之各項設施之權利,亦務必遵守本論壇之各項規則。
三、於本論壇發佈一切言論或留言均只屬於個人立場,並不代表本論壇之立場。
四、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散播及張貼任何具挑釁性、攻擊性、騷擾性及歧視性之言論或留言。
五、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於本論壇發佈一切任何有關商業行為及利益轉移之言論或留言。
六、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於本論壇發表火星文、注音文、地區方言等言論或留言。
七、必須遵守單一帳號之政策。
八、務必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之法律,如會員抵觸身處國家或地區之法律,而該國家或地區之執法部門要求本論壇提供會員之個人資料,本論壇將會與執法部門合作,提供任何會員之個人資料作調查之用,而不作另行通知。
九、會員必須遵守本站所屬各版之版規。
C(1):中央行政權關
一、中央行政機關是大清體系的分支,包含內閣機關及各行政部門,負責執行各項中央行政工作。
二、軍機處為大清帝國之內閣機關,集中處理帝國執行事務。
三、軍機處轄下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負責執行相對應之人事、財政、外交、活動、司法、工程之執行工作。六部外設翰林院掌管國史修編工作;通政使司衙門掌管國民問題答問工作;宗人府掌管皇室事務工作;侍衛處執行禮法儀式工作。
四、中央各部門權力根據其職權法(或相應文件)所賦予之權力及限制執行工作。
五、中央官員依從本國官爵制度之規定進行升遷調降。
六、大清外交權一切由禮部處理,唯皇帝、領班、協辦可有外交決定權。
C(2):地方行政
一、地方官員不得干涉非自己管轄區域。
二、地方官員依本憲法之規定,可在該區裡規劃版規,唯需根據大清律及大清國憲法為依歸,並須得到刑部許可。
三、地方官員可在該區域,進行版務動作;版務動作不包括自行審判及自行執行懲罰。
四、若有涉及違規,必須通報並交由刑部處理。
五、在《大清律例》中,地方官員不設有法例判決權,法例判決權由刑部持有。
六、官員可就國民於其管地區之投訴,向刑部作出對被投訴者之控告。
C(3):官員守則
一、民人求官請至通政使司衙門提出申請。
二、官員調遷指引
(一)由申請本人向吏部提出申請文書;
(二)吏部內審核兼任官員文書,通知該兼任處之長官;
(三)吏部官員行文詢問兼職長官意見;
(四)兼任部門長官同意後,由吏部發出吏部人事兼任公告。
三、各官員務需遵守《大清律例》,並必遵守其入職時之誓言,盡忠努力,為大清效力。
四、官員品位及俸祿須依大清帝國官爵制度之規定。
五、官員任命可經由1.皇帝2.領班3.協辦4.吏部任命之,必需在午門或吏部各事務公告處公告;非以上人員不得私自任命為官員。
六、上級長官可提名人選,但亦需由1.皇帝2.領班3.協辦4.吏部任命之。
七、吏部有任命調降官員之權,但僅能自主任命或升降正四品以下官員,當要任命或升降正四品以上官員,必須上奏太和殿,並得到同意方可實施。
八、若兩級首長同時發出命令,則以最高級長官為準。
九、官員若以部門名義發出公告或命令,需蓋上該部門之用印。
十、各官員務必將其有關職務之資料保密,不得外涉或隨意刪除,於其退職後,限制亦存。
十一、官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於各國各地發言時應注意本身份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十二、官員不得以其官職之名義及權利貪圖利益。
十三、官員接受官職任命,除特別原因外,必須於七日內領命就職。
十四、官員如需請假超過七天,須按吏部手續辦理申請。
十五、各官員可按其部門《守則》所規定,享有職務上各種權力,執行各項工作。
十六、新官就職滿一個月後(30日)才可依個人意願報告調職兼職申請;但聖上與協辦以上長官核准不在此限。
D(1)司法程序-民人受審
一、如有觸犯本站版規之會員,根據各版版規之處分方式,按該會員之情況及嚴重性,由司法部門審議及處分。
二、如有觸犯大清律之會員,按該會員之情況及嚴重性,由刑部司法審議及處分。
三、經刑部司法審議後,亦或是聖上、領班及協辦執行司法裁判權時,民人或官員若對於判決結果不滿,擁有第二次上訴機會。
四、案例,包括國民口角爭執(嚴重違反版面秩序,或雖未影響版面秩序,但已出現提出告訴者)、違反版面秩序者、違反發文規定者。皆由地方官員了解案情,再行警告,若然無效,必須上報刑部,由刑部審理,判決。
五、案例,包括盜文、分身、擅闖胡同內隱藏帖(注釋一)、擅闖官員辦事處的隱藏帖(包括紫禁城區及各總督府)、違反大清律者,由地方官簽文書給上刑部,由刑部審理,判決。
六、案例,盜文以及分身事件,如版面發生到文事件或是疑似分身事件,
(一)當地之地方官可直接於該版提出質疑;
(二)為避免爭執,其餘官員(包括刑部官員)皆不得直接於案發當地反應案件 意見;
(三)一般官員如對文章或是國民身分有所懷疑者,可至刑部提出;
(四)刑部官員如發現地方官員尚未提出之盜文案件以及分身事件,於刑部內部做出調查,待調查出結果後上呈太和殿。
七、地方官員不得進行私下審判和處分,須交由刑部作統一處理。
D(2)司法程序-官員受審
一、官員初犯受罰、受審
凡官員被起訴,經刑部接收及證據確實,奏報軍機處決議後處理如下:
(一)從四品或以下之官員,如吏部或軍機處認為案件嚴重至必須停職,其職務交由吏部派官員暫代;
(二)正四品或以上之官員,如軍機處認為案件嚴重至必須停職,其職務交由軍機處或聖上委派官員暫代;
(三)停職命令於被起訴即日至審判有結果為止,期間該名官員所有官權將被暫停。
二、官員積犯受罰、受審
若犯罪官員被定罪為革職,不論其日後是否再度入仕,除根據《大清律例》之處分方法外,該名犯罪官員將按以下犯罪次數有以下處理:
(一)裁定為革職後再犯法,其兩個月不得再任官之期限延長至三個月;
(二)經上述第一項規限期後,再有犯法行為,其禁官令將延至半年;
(三)經上述一、二項之規限後,再有違法行為,其禁官令即為終身,於大清永久不得任官。
三、官員定罪處理
(一)刑部按照其罪行依據《大清律例》方式判決;審判程序完結後,由刑部將有關該案之提告書、開審書以及判決書行文吏部,交由吏部官員根據本條例討論處分方法;
(二)犯法官員被吏部議決為革職者兩個月內不得申請或申請兼職任何官位。
四、若大清官員觸犯站內規定,交由刑部審理;若刑部官員觸犯站內規定,則交由聖上或軍機處審理。
D(3)司法程序-修改與特例
一、司法體系修改時,需上奏太和殿由各官廷議,再由皇帝及領班決議。
二、在特殊情況下,聖上、領班及協辦有權執行司法裁判權。(注釋二)
E:常性犯罪性質
罰則會按照犯人所犯之罪及次數來釐定執行何種刑罰,類型如同以下:
一、國民口角爭執(嚴重違反版面秩序,或雖未影響版面秩序者)
輕判:監禁1日。
中判:監禁2∼3日。
重判:監禁3∼5日。
二、違反版面秩序,如違反發文規定者
輕判:監禁1日及刪文。
中判:監禁2∼3日及刪文。
重判:監禁3∼5日及刪文。
三、觸犯隱私權,如擅自闖入胡同(注釋一)及官員辦事處的隱藏帖
輕判:監禁1∼2日及刪文。
中判:監禁3∼4日及刪文。
重判:監禁4∼5日及刪文。
四、盜文
輕判:監禁1∼2日及刪文。
中判:監禁3∼4日及刪文。
重判:監禁4∼5日及刪文。
五、分身事件
輕判:本尊以外之分身死刑。
中判:本尊以外付分身死刑,本尊則監禁4∼5天。
重判:本尊及所有分身一切斬首。
六、一切版規慣犯
輕判:監禁15日,如遇身上金額不足者,則一律改判監禁15∼20日。
中判:監禁20∼30天。
重判:斬首。
F:大清律增修規定
一、《大清律例》之增修需經由聖上准許,由領班軍機協助修憲;協辦軍機協助領班軍機修律。
二、增修《大清律例》人數,由聖上和領班軍機推出修憲小組,人數不限制。
三、修《大清律例》小組屬義務性質,採用不設品與不給予薪資制。
四、修《大清律例》完畢後,需由聖上公告於午門,才告生效。
注釋一:此處是指胡同內"已標明"非特定人士勿入的帖子,覺得隱私權受損的屋主及當事人可提出告訴。
注釋二:特殊情況是指由聖上及軍機處所決定的情況。
時任署理刑部尚書陳闊川及刑部員外郎花御鏡 修律
A:總綱
一、本站「大清帝國」是由少興無上皇建立,現由瑞和皇帝領導之清代歷史論壇。
二、《大清律例》只適用於大清帝國論壇,並非真實政權。
三、《大清律例》在非大清帝國論壇的區域,並沒有權利規範。
四、《大清律例》為本站之基本規則,為維持本站有良好的討論空間氣氛環境,本站之所屬會員於本站活動務必遵守。
五、本站管理員及本站現任最高領導人為瑞和皇帝,均擁有本站之最高主權。
六、「領班軍機大臣」為本站之副站長,必須由站長正式公開任命。副站長協助及代理站長處理本站事務。
七、本站行政部門(六部、翰林等)之工作人員,必須依其所屬部門之職權條文行事。
八、公告版「午門」內,公告經站長、領班軍機大臣或協辦軍機大臣,其公告之內文即可生效。
九、站長有對本站規則的解釋權,亦可更變其內文。
B (1):會員註冊條款部份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機密,不得侵犯國家社會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本站製作、複製或傳播下列訊息:
(一)煽動抗拒及破壞憲法和法律及行政法規實行,或;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現有制度,或;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
(四)煽動破壞民族、仇恨或歧視,或;
(五)捏造或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或;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暴力、兇殺、恐佈、教唆犯罪,或;
(七)公然侮辱、捏造現實世界之事實、誹謗、進行任何惡意攻擊他人或團體,或;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或;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或;
(十)進行商業廣告行為。
二、互相尊重,對自己的言論和行為負責。
三、違反以上之規定,一律刪除會員帳號。
B (2):會員名稱限制規約
一、只可使用全形繁體中文字(或半形英文)(Big5編碼)。
二、最多為八個全形文字(或半形英文)。
三、禁止使用全形及半形符號,如:「△▲◎★☆,。!,.^%@」等全形及半形符號。
四、禁止使用與當今皇帝、及皇族名號相同的名字。
五、禁止使用愛新覺羅氏、覺羅氏及帶有皇帝、皇族意思的名字。
六、禁止使用與皇族及后妃極為相似的名字。
七、禁止使用與貴族、官員及宮女極為相似的名字。
八、禁止帶有非法、有關政治、不雅用語、人身攻擊等字詞。
九、禁止使用帶有官職、品銜及爵位等意思的名字。
如違反以上之規定者,本站有權保有刪除其使用者帳號權
B(3):會員守則與權利
一、凡於本論壇註冊後,即屬本論壇之會員,並必須遵守本站規則。
二、可享有使用本論壇之各項設施之權利,亦務必遵守本論壇之各項規則。
三、於本論壇發佈一切言論或留言均只屬於個人立場,並不代表本論壇之立場。
四、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散播及張貼任何具挑釁性、攻擊性、騷擾性及歧視性之言論或留言。
五、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於本論壇發佈一切任何有關商業行為及利益轉移之言論或留言。
六、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於本論壇發表火星文、注音文、地區方言等言論或留言。
七、必須遵守單一帳號之政策。
八、務必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之法律,如會員抵觸身處國家或地區之法律,而該國家或地區之執法部門要求本論壇提供會員之個人資料,本論壇將會與執法部門合作,提供任何會員之個人資料作調查之用,而不作另行通知。
九、會員必須遵守本站所屬各版之版規。
C(1):中央行政權關
一、中央行政機關是大清體系的分支,包含內閣機關及各行政部門,負責執行各項中央行政工作。
二、軍機處為大清帝國之內閣機關,集中處理帝國執行事務。
三、軍機處轄下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負責執行相對應之人事、財政、外交、活動、司法、工程之執行工作。六部外設翰林院掌管國史修編工作;通政使司衙門掌管國民問題答問工作;宗人府掌管皇室事務工作;侍衛處執行禮法儀式工作。
四、中央各部門權力根據其職權法(或相應文件)所賦予之權力及限制執行工作。
五、中央官員依從本國官爵制度之規定進行升遷調降。
六、大清外交權一切由禮部處理,唯皇帝、領班、協辦可有外交決定權。
C(2):地方行政
一、地方官員不得干涉非自己管轄區域。
二、地方官員依本憲法之規定,可在該區裡規劃版規,唯需根據大清律及大清國憲法為依歸,並須得到刑部許可。
三、地方官員可在該區域,進行版務動作;版務動作不包括自行審判及自行執行懲罰。
四、若有涉及違規,必須通報並交由刑部處理。
五、在《大清律例》中,地方官員不設有法例判決權,法例判決權由刑部持有。
六、官員可就國民於其管地區之投訴,向刑部作出對被投訴者之控告。
C(3):官員守則
一、民人求官請至通政使司衙門提出申請。
二、官員調遷指引
(一)由申請本人向吏部提出申請文書;
(二)吏部內審核兼任官員文書,通知該兼任處之長官;
(三)吏部官員行文詢問兼職長官意見;
(四)兼任部門長官同意後,由吏部發出吏部人事兼任公告。
三、各官員務需遵守《大清律例》,並必遵守其入職時之誓言,盡忠努力,為大清效力。
四、官員品位及俸祿須依大清帝國官爵制度之規定。
五、官員任命可經由1.皇帝2.領班3.協辦4.吏部任命之,必需在午門或吏部各事務公告處公告;非以上人員不得私自任命為官員。
六、上級長官可提名人選,但亦需由1.皇帝2.領班3.協辦4.吏部任命之。
七、吏部有任命調降官員之權,但僅能自主任命或升降正四品以下官員,當要任命或升降正四品以上官員,必須上奏太和殿,並得到同意方可實施。
八、若兩級首長同時發出命令,則以最高級長官為準。
九、官員若以部門名義發出公告或命令,需蓋上該部門之用印。
十、各官員務必將其有關職務之資料保密,不得外涉或隨意刪除,於其退職後,限制亦存。
十一、官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於各國各地發言時應注意本身份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十二、官員不得以其官職之名義及權利貪圖利益。
十三、官員接受官職任命,除特別原因外,必須於七日內領命就職。
十四、官員如需請假超過七天,須按吏部手續辦理申請。
十五、各官員可按其部門《守則》所規定,享有職務上各種權力,執行各項工作。
十六、新官就職滿一個月後(30日)才可依個人意願報告調職兼職申請;但聖上與協辦以上長官核准不在此限。
D(1)司法程序-民人受審
一、如有觸犯本站版規之會員,根據各版版規之處分方式,按該會員之情況及嚴重性,由司法部門審議及處分。
二、如有觸犯大清律之會員,按該會員之情況及嚴重性,由刑部司法審議及處分。
三、經刑部司法審議後,亦或是聖上、領班及協辦執行司法裁判權時,民人或官員若對於判決結果不滿,擁有第二次上訴機會。
四、案例,包括國民口角爭執(嚴重違反版面秩序,或雖未影響版面秩序,但已出現提出告訴者)、違反版面秩序者、違反發文規定者。皆由地方官員了解案情,再行警告,若然無效,必須上報刑部,由刑部審理,判決。
五、案例,包括盜文、分身、擅闖胡同內隱藏帖(注釋一)、擅闖官員辦事處的隱藏帖(包括紫禁城區及各總督府)、違反大清律者,由地方官簽文書給上刑部,由刑部審理,判決。
六、案例,盜文以及分身事件,如版面發生到文事件或是疑似分身事件,
(一)當地之地方官可直接於該版提出質疑;
(二)為避免爭執,其餘官員(包括刑部官員)皆不得直接於案發當地反應案件 意見;
(三)一般官員如對文章或是國民身分有所懷疑者,可至刑部提出;
(四)刑部官員如發現地方官員尚未提出之盜文案件以及分身事件,於刑部內部做出調查,待調查出結果後上呈太和殿。
七、地方官員不得進行私下審判和處分,須交由刑部作統一處理。
D(2)司法程序-官員受審
一、官員初犯受罰、受審
凡官員被起訴,經刑部接收及證據確實,奏報軍機處決議後處理如下:
(一)從四品或以下之官員,如吏部或軍機處認為案件嚴重至必須停職,其職務交由吏部派官員暫代;
(二)正四品或以上之官員,如軍機處認為案件嚴重至必須停職,其職務交由軍機處或聖上委派官員暫代;
(三)停職命令於被起訴即日至審判有結果為止,期間該名官員所有官權將被暫停。
二、官員積犯受罰、受審
若犯罪官員被定罪為革職,不論其日後是否再度入仕,除根據《大清律例》之處分方法外,該名犯罪官員將按以下犯罪次數有以下處理:
(一)裁定為革職後再犯法,其兩個月不得再任官之期限延長至三個月;
(二)經上述第一項規限期後,再有犯法行為,其禁官令將延至半年;
(三)經上述一、二項之規限後,再有違法行為,其禁官令即為終身,於大清永久不得任官。
三、官員定罪處理
(一)刑部按照其罪行依據《大清律例》方式判決;審判程序完結後,由刑部將有關該案之提告書、開審書以及判決書行文吏部,交由吏部官員根據本條例討論處分方法;
(二)犯法官員被吏部議決為革職者兩個月內不得申請或申請兼職任何官位。
四、若大清官員觸犯站內規定,交由刑部審理;若刑部官員觸犯站內規定,則交由聖上或軍機處審理。
D(3)司法程序-修改與特例
一、司法體系修改時,需上奏太和殿由各官廷議,再由皇帝及領班決議。
二、在特殊情況下,聖上、領班及協辦有權執行司法裁判權。(注釋二)
E:常性犯罪性質
罰則會按照犯人所犯之罪及次數來釐定執行何種刑罰,類型如同以下:
一、國民口角爭執(嚴重違反版面秩序,或雖未影響版面秩序者)
輕判:監禁1日。
中判:監禁2∼3日。
重判:監禁3∼5日。
二、違反版面秩序,如違反發文規定者
輕判:監禁1日及刪文。
中判:監禁2∼3日及刪文。
重判:監禁3∼5日及刪文。
三、觸犯隱私權,如擅自闖入胡同(注釋一)及官員辦事處的隱藏帖
輕判:監禁1∼2日及刪文。
中判:監禁3∼4日及刪文。
重判:監禁4∼5日及刪文。
四、盜文
輕判:監禁1∼2日及刪文。
中判:監禁3∼4日及刪文。
重判:監禁4∼5日及刪文。
五、分身事件
輕判:本尊以外之分身死刑。
中判:本尊以外付分身死刑,本尊則監禁4∼5天。
重判:本尊及所有分身一切斬首。
六、一切版規慣犯
輕判:監禁15日,如遇身上金額不足者,則一律改判監禁15∼20日。
中判:監禁20∼30天。
重判:斬首。
F:大清律增修規定
一、《大清律例》之增修需經由聖上准許,由領班軍機協助修憲;協辦軍機協助領班軍機修律。
二、增修《大清律例》人數,由聖上和領班軍機推出修憲小組,人數不限制。
三、修《大清律例》小組屬義務性質,採用不設品與不給予薪資制。
四、修《大清律例》完畢後,需由聖上公告於午門,才告生效。
注釋一:此處是指胡同內"已標明"非特定人士勿入的帖子,覺得隱私權受損的屋主及當事人可提出告訴。
注釋二:特殊情況是指由聖上及軍機處所決定的情況。